共 青 团 中 央 办 公 厅 全 国 学 联 秘 书 处
中青 办联发 〔 2021 〕 3 号

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全国学联秘书处关于印发
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(研究生)代表大会》
工作规定的通知
各省 、自治 区 、直 辖 市 团委 、学联 ,全国 民航团委 ,中央 和国家机关团工委 ,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 团委 、学联 :
为 深入贯彻 落 实 习近平 总书 记致全国 青 联 十 三 届全委 会 、全 国学联 二 十 七 大 的贺信和 党 中央致词 精神 ,落 实全国 学联 二十 七大工作部 署 ,加 强 学联 学 生 会章 程 、代 表 大 会 等 基 础 性 制 度建设 ,全国 学 联 研 究 制 定 了 《 地 方 学 生 联 合 会 代 表 大 会 工 作 规 定》 ,修订形成 了 《 普 通高 等 学校 学 生 会 ( 研 究 生 会) 章程 制 定办 法》 《 普通高 等 学校学 生 ( 研 究生 ) 代表 大会工作 规定》 ,已 经 团 中央书 记处 会议审议 、全国学联主席团会议通过 。现 印发你 们 ,请认真贯彻 执行 。
工作规定
( 2017 年 7 月 21 日全国 学联第二十六届委员 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
2017 年 8 月 29 日全国 学联秘书 处发布
2021 年 3 月 23 日全国 学联第 二十七届主席团 第二次会议修订
2021 年 5 月 14 日全国 学联秘书 处发布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 推进普 通高 等 学校学 生会 、研 究 生会等 学 生会组 织 ( 以下简称 学 生 会组 织 ) 依 法依章 程 开 展 工作 ,保 障广 大 同 学依法依章程参与 学校治理 ,改革 完善学 生代表 大会制 度 ,依据《 中华全国 学 生联合会章程》 、《学联 学 生会组 织 改革方 案》 、《 关 于推动 高校 学生 会 ( 研 究 生 会) 深化 改革 的若干 意 见》 等 有 关 文件精神 ,制 定本规定 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代表大会 、研究生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) 。
第三条 普 通高 等 学校学 生会组 织是 中华全国 学 生 联合会的 会员 团体,同 时也是所在地 方 学 生联合会的 会 员 团体 ,在 学校党 委领导 、学校团 委和地 方 学联指 导下 ,按 照 民主集 中制 的组 织 原
则 ,依照 国家法律法规、学校规章制 度和本组 织 的章程开展工作。
第四条 学 生代表大会制 度是 学 生会组 织 的重 要制 度 ,是同 学在校园 参与 社会主义 民主政 治的 重 要途径 ,是体现 学生会组织政治性 、先进 性 、群众 性的基础 和保证 。学生 会组 织召开 学 生代 表大会应 向学校党 委 和所在地 方 学联组 织 请 示 ,经 批 准 同 意 后 召开。
第二章 组织和职权
第五条 学 生 代表 大会是广 大 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 主权利 、 参与 学校治理 的机构。
第六条 学 生代表 大会应 成立 常任代表会议或 学 生会委 员会(研究 生会委 员会) 等 常设机构 ,在 大会问会期 间代表全体 同 学 帮助和监督学 生会组 织 的工作。常设机构不 得代替学 生会组 织执 行机构行使日 常执行功 能 。
第七条 学 生会组 织 须设立 主席 团 ,并聘任 团委专职 干部 作 为 秘书 长协助工作 。主 席 团负责学生 会组 织 的 日常工作 ,对学 生 代表 大会及其 常设机构负 责 ,并定期 向其报告工作 。
第八条 学 生代表 大会的 职权是 :
( 一 ) 制定或 修订 学 生会组 织章程 ,监督章程 实施 ;
( 二) 听取、审议上 一届 学 生代表 大会常 设机构 、学 生会组 织执行机构 的工作报告 ;
( 三 ) 选举产 生 新一届 学 生会组 织 主席 团成 员 ;
( 四) 选举产 生 新一届 学 生代表 大会常设机构 ;
( 五 ) 选举产 生 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;
( 六) 征求广 大 同学对 学校工作 的意 见和建议 ,合理 有序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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达和维 护 同学正 当权益 ;
( 七 ) 讨论和决定应 由学 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 重 大事项 。 第九条 学 生代表 大会常设机构的 职权是 :
( 一) 在学 生代表大会闭 会期 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;
( 二) 监督学 生会组 织章程实 施 ;
( 三 ) 听取、审议学 生会组 织执行机构的 工作报告 ;
( 四) 召集学 生代表 大会 ;
( 五) 决定学 生会组 织 主席 团成 员个别调整事项 ;
( 六 ) 选举产 生 出席上级学联代表 大会的代表 ;
( 七 ) 讨论和决定应 由常设机构决定的 其他 重 大事项 。
第十条 学生会组织主席团的职权是 :
( 一) 在 学 生代表大会闭 会期 间执行代 表 大会决议 ,对 学 生 会组 织 工作 中的重 大事项作 出决定;
( 二) 落实 常设机构提出 的工作意见 ;
( 三 ) 决定聘任 学 生会组 织 秘 书长 ;
( 四) 批准任 免学 生会组 织各工作部 门负责人。
第十一条 学 生代表 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有权罢 免 学 生 会组 织 主席 团成 员 。罢 免案须 由 占学 生代表 大会代表 总数十分之 一或 常 设机构成 员 总数五分之一以 上的人员提出 ,过半 数通过后 生效。
第三章 代 表
第十二条 学 生 代表 大会代 表 ( 以下简称 代表 ) 经班 级团支部 推 荐 、院 ( 系 ) 学 生 会组 织 选举产 生 ,并在 一定 范 围 内公 示 。代表 名 额 一般不低于 学 生 会组 织 会 员人数 的 1% ,名 额 分配 应覆盖各个院 ( 系 ) 、年 级及 主 要 学 生 社 团 ,其 中校、院 ( 系 ) 学 生会组 织 工作人员 中的学 生代表 一般不超过 40% ,女代表 一般 不少 于 259毛 ;少数民 族学 生较 多 的学校应有一定数量的少 数民 族 代表 。各院( 系 ) 代表 名 额 原 则 上依 照 各 院 ( 系 ) 学 生 会 组 织 会员人数按比例 分配 ,代表 名 额 不足 3 人的 以 3 人计。
常任代表 或 委 员候选人 由各 院 ( 系 ) 从 正 式代表 中推 荐产 生 ,应 覆盖各院 ( 系 ) ;其 中 ,学 生会组 织 主 席 团成 员和工作部 门负责人 一 般 不 超 过 30% 。常 设 机 构 人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学 校 院
( 系 ) 数量 的 2 倍。
第十三条 代表应 符合以 下基本条件 :
( 一 ) 普通高 等 学校全 日制在校中国 ( 含港澳 台) 学 生 ;
( 二) 遵守 宪法和 法律 、法规 ,遵守 学校章程和规章制 度 ;
( 三 ) 具有较 高 的思想政 治素质、良好的道德 品质 ,积 极上 进 ,作风务实 ,乐 于奉献 ;
( 四) 能 够 真 实 充 分反 映 同 学 诉 求 ,积 极 热 心 表 达 同 学 意 愿 ,具备一定履职 能力 。
第十四条 大会筹 各工作组 代表资格审查 委 员会负 责对代表 的产 生程序 和资格进行审查 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须 对照 大会名 额分配比例和产 生 方 式 ,对代表 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,保证 普通 学 生代表的 比例。代表的 产 生 不符合规定程 序的 ,应 责成选举单位重 新进行选 举 ;代表不具备资格的 ,应 责成选举单位撤换 。
代表资格审查委 员会应 向学 生代表 大会预备会议报告代表资 格审查情 况。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 ,获得正 式资格。
第十五条 代表 的权利是 :
( 一) 在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上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和 建 议 ,享 有 表 决权 ;
( 二)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;
( 三 ) 在职权 范 围 内以个人或 者联名 方 式提 出提案 ,并 对提 案 办理 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;
( 四) 对 学 生会组 织 的工作提出建议 、批评和 实行监 督。 第十六条 代表的 义务是 :
( 一) 积极行使代 表权利 ,认真履行代 表 职 责 ,按 时参加相 关会议 ;
( 二) 认真 学 习 ,不 断提高 思想政 治 素 质和参与 学校治 理的能力 ;
( 三 ) 密切联 系 同学 ,反映 同学的意见和要 求 :
( 四) 监 督 学 生 会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,提 出 改 进 措 施 和 工 作 建议。
第十七条 代表资格终止 的情形和程序是 :
( 一) 代表 因毕业或其他 原 因丧失在校 生 身 份 的 ,代 表 资格 自动终止 ;
( 二) 代表违反法律 法规和 学校规 章制 度的 ,由代表 资格审 查委 员会撤销 其代表资格 ;
( 三 ) 代表所在班级团 支部 、院 ( 系 ) 学 生会组 织认为 其未 尽代表 义务的 ,经代表资格审查委 员会同 意 ,撤销 其代表资格 。
第十八条 代表 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 ,由缺额单位补选 。 第十九条 代表 按 照 所属 院 ( 四 ) 等 原 则 组 成 代表 团。各
代表 团分别推选代表 团负责人。代表团讨论大 会筹备工 作组提出 的关 于会议的各类准备事项 ,传达并学 习会议的 相关 精神 。
第二十条 学 生 代表 大会可 安排 列 席 代表 和特邀代 表 。校、 院 ( 系 ) 学 生 会 组 织 的秘 书 长 、副 秘 书 长 ,团 组 织 相 关 部 门负 责人 ,主要 学 生 社团 负责人等 ,不是代 表的 ,经 上届 学 生会组 织 主席 团提出 并提交 常设机构决定 ,可 作为 列 席代表 。来 华 留学 生 如有意 愿参加 学 生代表 大会 ,可 经 学校 留学 生 主 管部 门推 荐后 , 作为 特邀代表 。列 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没有表决权 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。
第四章 会 议
第二十一条 学 生代表 大会每 年召 开 1 次。如遇 特 殊 情况 , 经学 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 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成 员通过并 经学校
党 委批 准 ,可以提前或 延期 召开学生代表 大会 。延长或 者提前期 限一般不超过 1个学 期 。
第二十二条 学 生代表大会应 于召开前至少 1 个月 成 立大会筹备工作组 ,包 括代表资格审查委 员会、提案 工作委 员会等 ,负 责大会筹各及会务组 织工作。
第二十三条 团委应对 学 生代表大会前期 筹各工作进行指 导 审核 ,并会同 党 委 学 生 工作部 门对主席 团成 员候选人的 资格条件 进行联 合 审查 ,报 学校党 委 确 定。院 ( 系 ) 党 组 织 和 团 组 织 应 加强对学 生会组 织 主席 团成 员候选人的进选把 关和 日常监督 。
第二十四条 学 生会组 织应 以书 面 形 式 向学校党 委和所在地 方 学联组 织 报送有 关 正 式 召开 学 生代 表 大会 的请 示 ,内容应 包 括 :会议的 时 间 、地点 ,会议的主 要任务及议程 ,代表 的资格条 件 、名 额分配及产 生 办法 ,主 席 团成 员候选人名 单 、简历及资格 条件 ,章程 制定或 修订情 况 ,工作报告以 及筹 各召开会议的其他 重 要事项 。
第二十五条 学 生代表大会正 式召开 前 ,由上届学 生 会组 织 主席 团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 。预备会议的主要 任务是 :
( 一) 通过代表资格审查 委 员会的 报告 ;
( 二) 通过大会 主席 团名 单 ;
( 三 ) 通过大会秘 书长 、副 秘书长名 单 ;
( 四) 通过大会议程 ;
( 五 ) 通过有关 确认事项 。
第二十六条 学 生代表 大会的领 导机构是 学 生 代表 大会主席 团。学 生代表 大会的选举和表决由大会 主席 团主持。
大会主席 团成 员由上届 学 生会组 织 主席 团或者各代表 团从代表中提名 ,经全体代表酝 酿讨论 ,提交 学 生代表 大会预 备会议表 决产生 。大会主席团一般由各代 表 团负 责人、学 生代表 大会筹 备 工作组 负责人及各方 面 的代表组成 。
第二十七条 大会主席 团 的任务是 :
( 一 ) 按照 大会议程 主持大会 ;
( 二) 组 织 大会的报告和讨论 ;
( 三 ) 主持大会的选举 ;
( 四) 组 织代表 审议大会的决议 ;
( 五 ) 决定人事 等有关 重 要事项 。
第二十八条 大会设秘书 长 1人、副 秘 书 长若干人 ,负 责处 理 学 生代表 大会召开 期 间 的 日常事务。
大会秘 书 长 、副 秘 书长 由上届学 生会组 织 主 席 团提名 ,交 学 生代表 大会预各会议表决产 生 。其中 ,大会秘 书 长应 由团委专职 干部 担任 。
第二十九条 学 生代表 大会须 有应 到 会代表 总数三 分之二 以 上代表 出席方 能召开 。大会通过决议 实行举手表 决制 ,重 要人事 任免实行无 记名 票决制 。学 生代表 大会的 选举和表决须 经全体应 到会代表过半数以 上通过方 为 有效。对章程及其修正 案 的表决须 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 三分之二以 上 同意为 通过。
第三十条 学 生会组 织 主席 团成 员 须 由学 生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 ,候选人的 差额不少 于应选人数的 20% 。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 告 ,并经 学校党 委批准 ,报所在地 方 学联组 织备案 。
第二十一条 常 任代 表 或 委 员 经 学 生 代表 大 会差 额 选举 产 生 。常设机构每 学期至少 召开 1 次会议 ,会议决议以 应 到会常 任 代表或 委 员 的过半数 同意为 通过 。
第三十二条 学 生代表大会闭 幕后 ,经 团委 审核 ,学 生 会组 织须 向学校党 委和所在地 方 学联组 织报告大 会召开 情况和新一届 主席 团成 员名单。
第五章 提 案
第三十三条 提案是学 生代表在广 泛征集 学 生 意见 、充分开 展调查研究 的基础 上 ,针对学 生在 思想成长 、学 业发展 、身 心健 康、社会融 入、权益 维护等 方 面存在 的 问题,依照 规定程 序提请 学校处理 的意见和建议 ;是引 导学 生 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,提升 学 生 参与 学校治理 水平和效果的 重 要途径 。
第三十四条 代表 可以个人或 者联名 方 式提出提案 。 第三十五条 提案按 照 一事 一 案的 原 则 提 出 ,应 包 括 案 名 、
案 由、建议或 措施等 内容。
( 一 ) 提案 应 围绕 以下方 面提出 并征集 :
1. 教育教 学 方 面 ,具体包 括教 育管理 制 度 、教 师 教 学 、教 学基础 设施 、教学 课程 安排等方 面 ;
2. 成长成才 方 面 ,具体包 括校园 文化建设 、学 生 组 织建设 、 学术能 力 培养 、就 业 能力 培养 、创 新创 业 能力 培养 、学 生 奖惩 等
方 面 ;
3. 生 活服务方 面 ,具体包 括住宿 、饮食、体育场地 和器材 、 医疗卫 生保障等面 ;
4. 权益维护方 面 ,具体包 括校 园环境安全与治理 、心 理健 康咨询等方面 ;
5 . 有关 学校和学 生发展的其他意见 和建议。
( 二) 下列 情况不 予立案 :
l. 同 国家现行法 律、法 规 、政 策和 上 级行政 规章制 度有抵 触的问题 ;
2. 不属于学校职权 范 围 内处理的事项 ;
3. 纯属个人或 不代表广 大 同学意愿的具体问题 ;
4. 不符合提案 规 范要求 的问题。 第三十六条 提案 的处理
( 一 ) 大会筹备工作组 提案 工作 委 员会对 提案进行 收集 、审 查、立 案 、整理 ,并移 交 学 生会组 织权益 工作机构或部 门;
( 二 ) 学 生 会 组 织 权 益 工 作 机构 或 部 门对 提案 内容进 行 分 类 ,以工作 建议和 意见 的形 式递 交 学 校 党 政 部 门和 有 关 职 能 部 处 ,并跟进办复进度 ;
( 三 ) 学 生会组 织权益工作机构或 部 门将提案 办理 意见 汇 总 整理 后反馈 给提案代表 ,同 时将处理 落实的 整体情况提交 下一次 大会筹 备工作组提案 工作委 员会 ;
( 四) 提案 工作委 员会在 学 生代表 大会上 向全体代表 报告上 一次大会立 案提案的处理 落实 情况和本次 大会的提案整体情 况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三十七条 普通高 等 学校学 生 会组 织 可根据本规定 ,制定 落实 细 则 。院 ( 系 ) 学 生会组 织 参 照 执行 ,原 则 上全部 实行 学 生代表 大 会 制 度 ,每 年 召 开 1 次。学 生 人 数 低 于 400 人 的 院
( 系 ) 可 召开全体学 生大会。
第三十八条 科研院 所等机构研究 生代表 大会可参 照本规定 执行。
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全国 学联秘书 处 负责解释。
第四十条 本规定 自发布之 日起 施 行 。2017 年 8 月 29 日全
国学联秘 书处发布的 《 高校学 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》同时废止。

抄送:团中央书记处各同志、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, 团中央机关各部门、各直属单位。

共青团中央办公 厅 2021 年 5 月 14 日印发
